破产的会计规定-广州注册经营不善的公司需了解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本规定适 用于经法院宣告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广州发业工商注册代理有限公司http://www.gzfaye.com/gongsi/144.html】
相关的规定如下:
1.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2.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 ,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3.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
4.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5.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 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6.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7.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 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8.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9.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应当 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10.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 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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