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系 人:安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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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发起公司条件;
《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设立中外合资公司的,境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四》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经营范围;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