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一)天津自贸区内设立条件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天津市商委的统一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其余两年之内到位。公司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5.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
(二)天津自贸区外设立条件
1.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必须是“融资租赁”或者“租赁”字样,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根据股东约定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到位期限,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商务办公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3.外资融资租赁可以分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性质,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
4.建议中方股东、外方股东必须是持续经营的、有资产实力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拥有超过认缴注册资本额度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必须提供其银行自信良好或银行存款证明,作为其资产实力的辅助证明;
5.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和五名金融相关专业的高管人员、且高管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经验3年以上;
6.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鼓励服务领域为飞机、轮船、医疗器械、装备制造与销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