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自贸区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2017年深圳新前海保理公司注册要求(内资与外资均可办理):
一、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 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二、内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三、内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以及“从事保理业务的相关业务咨询”是内资保理公司常见的经营范围,但保理公司经常加入的经营范围还可以加入很多,其他经营范围如果没有特殊要求都可以写入,比如以下的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供应链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从事担保业务等。
四、外资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外商投资保理公司的常用允许经营范围如下:
1)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2)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3)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4)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相关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根据商业保理的基本功能及风险管理方式的不同,保理公司可依据自身资源、人员经验、风险偏好、专业倾向等原因,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出不错的商业模式。
1.“M+1+N”的保理模式
又称核心企业立账模式,也是商业银行和多数保理公司常使用的模式。操作此类业务时,商业保理公司须与核心企业(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基于核心企业的业务配合服务上游供货商、下游经销商、管理上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保理商通过合同订单、货运信息、验收情况等管理和及时地财务对账,确认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形成,核实核心企业的付款意愿、支付能力和付款的期限、方式等。
2. 租赁保理模式
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保理服务。
3. 供应链企业合作模式
目前国内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供应链管理公司业务模式,供应链管理公司基于产业链上各类客户及客户间贸易关系,整合产业链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提供物流服务和信息服务,并同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基于供应链企业合作的保理业务,是以供应链企业所掌握的交易大数据为基础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将供应链上的企业视为整体的生态系统,向链条上各类客户提供相适应的保理产品与服务。它以供应链管理公司取代传统保理业务中的核心企业,不仅避免了核心企业在确权问题上的操作难度,更将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商业信用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基于中小微企业间真实商业信用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4. 互联网平台合作保理模式
商业保理公司一方面可通过互联网商业平台合作,获取中小微企业的网上交易数据和融资需求,扩充业务来源;另一方面,可通过互联网理财平台对自然人、投资人销售企业债权,扩大融资来源。对于传统金融机构不愿介入、难以管理的小微企业信用融资而言,互联网合作平台的介入大大降低了保理公司的市场开发成本,并使基于交易大数据的风险管理成为可能。在网上交易蓬勃发展的今天,商业保理公司在这一块长尾市场中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