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类合伙企业注册在北京、天津、上海的优惠政策。自然人作为LP(普通合伙人)的税收政策优惠有哪些呢?下面就盘点一下全国各地对于投资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您能有所理解。
北京
1、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且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5、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名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天津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政策名称: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
上海
2008年发布的“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修订时删除。
政策名称: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