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可以直接登记,不用商务委做批准证书(针对一般性行业,若特殊行业可能还是需要到市商务委审批)。
5.合伙人可以不用到现场签字,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
6.对注册地址没有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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