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发起人具有成立五年以上的香港公司,出具公司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香港公司律师公证,银行资信良好证明。
2. 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5. 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